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并发出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遵照执行。
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的核心任务涵盖以下六大重点领域:
一、政治责任落实情况
重点督察各级党委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及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的政治担当,核查"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执行成效。
二、制度体系实施情况
全面审查生态环境保护党内法规、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等制度体系的落地执行,包括重大改革任务推进及规划实施效果评估。
三、区域战略协同情况
聚焦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等重大区域战略中的生态环保要求落实,核查生态安全屏障建设成效。
四、绿色发展转型情况
系统评估环境污染防治攻坚战成效,核查产业绿色升级、能源结构优化等发展方式转型进展,重点关注生态保护修复工程实施效果。
五、双碳目标推进情况
重点督察碳达峰碳中和"1+N"政策体系落实,核查重点行业减碳行动、新能源发展布局及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情况。
六、长效机制建设情况
开展整改成效"回头看",评估督察反馈问题整改销号质量,核查生态补偿、环境信用等长效监管机制建设进展。
《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步入法治化、常态化、系统化的新阶段。这项由中共中央、国务院联合印发的纲领性法规,对督察制度进行了全面升级。
一、 制度定位跃升,法律效力更强
从党内法规升级为党内法规与行政法规兼具:2019年的《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仅属于党内法规,而新《条例》兼具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的双重属性,适用范围从党政机关扩展到全社会,包括央企和社会组织,约束力和权威性显著提升。
纳入国家治理体系:督察工作被明确纳入国家治理体系和法治化轨道,并与“双碳”目标、区域重大战略(如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生态保护)深度协同,成为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抓手。
高规格领导小组统筹:设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领导小组,直接受中央政治局及其常委会领导,组长由正省部级干部担任,成员包括中纪委、中组部、生态环境部等,强化了跨领域协同问责能力。
二、 督察体系完善,实现全覆盖
两级督察,垂直监督:中央督察对象包括省级党委政府、国务院部门(首次纳入生态环境部)、重点央企(如中石油、国家电网)及党中央指定单位;省级督察对象为地市级党委政府、省属企业,形成“中央督省、省督市县”的垂直监督闭环。
创新形式,强化监督:新增“生态环境警示片”机制,曝光典型案例;统筹流域督察与省域督察,推动跨区域协同治理,例如长江、黄河等重点流域。
三、 督察内容拓展,聚焦核心任务
四大新增核心任务:
“双碳”目标落实:严查“两高”项目盲目上马、数据造假。
生态保护修复:监督自然保护地违规开发整治。
区域重大战略实施:核查长江“十年禁渔”、黄河流域“清废行动”等。
绿色低碳转型:倒逼产业结构调整,推动传统产业升级。
问题导向更精准:将“督察整改长效机制”纳入重点,要求地方建立制度保障,杜绝“运动式整改”;聚焦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明确“立行立改”时限。
四、 工作机制创新,强化程序约束与公众参与
程序刚性约束:
独立审核组制度:第三方交叉审核督察报告,防止地方干预。
问题底稿制度:全程记录问题时间、地点、证据链,确保可追溯、可追责。
公众参与常态化:
信访举报闭环管理:对群众举报实行“受理-转办-核查-回访”全流程公开,抽查回访率不低于30%。
整改过程透明化:公开典型案例、整改方案及问责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五、 整改机制强化,确保整改实效
分类整改:立行立改、长期任务、历史遗留问题分别处理。
监督问责刚性化:
清单化调度: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办公室每季度通报整改进展,对滞后地区发函预警。
反向追溯问责:对整改不力者约谈主要领导,对“虚假整改”移送纪委监委。
六、 成果运用升级,强化责任追究
干部考核“一票否决”:督察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核心指标,“环保履历不合格者不得晋升”;组织部门全程介入,对环保问题突出地区“评优限批”。
多维度追责:
生态损害赔偿:环境损害案件移送地方政府索赔。
公益诉讼衔接:问题线索移送检察机关。
纪检司法联动:对失职渎职干部实行“一案双查”,既追企业责任,也究监管责任。
总而言之,《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通过一系列制度创新,构建了更加严密、高效的督察体系,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与2019年《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相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条例》实现了全面的系统性升级,涵盖制度定位、体系设计、督察范围及工作机制等多个方面。
1.制度层面的跃升
《条例》的法律层级更高,成为跨部门、跨领域的统一监管依据,特别是在对央企和地方政府的责任追究方面,其强制力和约束力得到了显著增强。
2.督察体系
3.督察内容
4.工作机制
重点防止督察结论受地方干预。
5.整改与成果运用
“一刀切”行为将被直接问责,问题列入警示片并向社会公开。
6.纪律与队伍建设
督察组成员需通过“政治关、能力关、廉洁关”筛查,违规者可直接移交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