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绿色制造名单管理工作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24〕279号)
为贯彻落实《绿色工厂梯度培育及管理暂行办法》(工信部节〔2024〕13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进一步加强绿色制造名单管理工作,发挥绿色制造标杆引领带动作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绿色制造名单推荐管理
(一)严格按照规定数量和时限推荐。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二条有关要求,各省绿色工厂的推荐数量由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数量和梯度培育体系建设情况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年另行通知。请严格按照规定数量组织遴选,不得超额推荐,并于每年7月31日前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未达到推荐条件的单位,纳入培育对象改造提升后再推荐。
(二)严格把关推荐条件。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四条有关要求,坚持优中选优、宁缺毋滥原则,工业重点行业的绿色工厂要优先推荐能效水平达到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标杆水平的企业,其他行业要优先推荐达到相应国家能源消耗限额标准先进值或1级水平的企业。绿色工业园区要优先推荐园区内绿色工厂数量多、占比高的省级以上工业园区。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要优先推荐供应商中绿色工厂数量众多的龙头企业。不得推荐存在《暂行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况,以及在征求当地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市场监管等主管部门意见时发现问题的单位。
(三)严格规范评审程序。要制定本地区绿色制造名单评审推荐办法,严格按照评审推荐办法中明确的程序和要求组织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坚决执行评审专家回避制度,不得人为干预专家评审过程,严厉惩处打探消息、打招呼、接受利益相关方礼品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加强绿色制造名单动态管理
(一)强化年度动态管理审核。请按照《暂行办法》第十六条有关要求,指导和督促企业或园区按时填报年度动态管理表,组织专家对年度动态管理表进行审核,并于每年4月15日前报送。对审核过程中发现企业或园区名称、实际生产经营范围、生产地址、组织边界等发生变更,以及合规性存在问题的,要进行复核确认。对未按时填报动态管理表的企业或园区,要组织开展现场核实,提出动态调整意见,于每年推荐名单时一并报送我部。
(二)加强日常监督管理。请按照《暂行办法》第十七条中关于加强指导、监督和检查的工作要求,持续跟踪和分析创建成效,对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Ⅱ级(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企业和园区,及时提出动态调整意见报送我部。各地区要落实好已制定的绿色制造名单支持政策。
(三)定期组织抽查。工业和信息化部将组织对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国家层面绿色工厂进行抽查,抽查结果将作为后续管理的依据,对于抽查发现存在问题的绿色工厂,将从绿色制造名单中予以除名。
(四)开展化工园区复核。请按照《暂行办法》中“绿色工业园区评价要求”,复核绿色工业园区中的化工园区是否通过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授权机构认定,于每年推荐名单时将复核结果报工业和信息化部。